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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修订版)科创产业部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04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修订版)科创产业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沈阳市创新政策白皮书》、《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沈阳市鼓励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沈阳市科技企业“双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监督检查”的制度。

1.3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 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1.6 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1.1政策内容: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2.1.1.1申请条件:

(一)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纳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1.1.2申请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企业提供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资助的拨款证明;

(四)沈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库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1.2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区扶持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区扶持资金。

2.1.2.1申请条件:

(一)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2.1.2.2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从业人员名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1.3 政策内容:对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扶持资金。

2.1.3.1 申请条件:

(一) 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为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1.3.2 申请材料:
(一)皇姑区瞪羚(独角兽)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科技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起始年至申请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从业人员名单;

(六)起始年至申请前一年度,企业填报的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2 支持创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2.2.1 政策内容: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新设立,且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在上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照上级经费补助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1.1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二)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设立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

(三)研发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

2.2.1.2申请材料:

(一)《国际级研发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研发机构详细介绍、研发项目技术领域情况说明、重点研发的产品、技术攻关点等)

(四)申请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提供沈阳市科技部门资金拨款证明;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科技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2.2政策内容:对皇姑区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新批准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新批准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符合皇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资金。

2.2.2.1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

2.2.2.2申请材料: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详细介绍、研发项目技术领域情况说明、重点研发的产品、技术攻关点等)

(四)申请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

(六)申请企业提供沈阳市科技部门资金拨款证明;

(七)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科技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3推动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3.1政策内容:对新获得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科技部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奖励。(与其他补助不兼得)

2.3.1.1申请条件:

(一)双创载体运营机构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被市科技局评为市级双创载体并获得市财政补贴;被科技部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

2.3.1.2 申请材料:

获得市级双创载体的: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市级认定文件;

(四)市级补贴凭证;

(五)承诺书。

获得国家级双创载体的: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科技部认定文件;

承诺书。

2.3.2政策内容

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入驻科技型企业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运营机构予以运营奖励。其中1000元至3000元(含)的,按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3000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15%给予奖励。

2.3.2.1申请条件:

(一)申请区级双创载体补贴的企业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获得区级以上部门双创载体备案或评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3.2.2申请材料:

(一)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文件;

(二)双创载体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三)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四)入驻企业信息表;

)入驻企业纳税额证明 (第三方审计报告);

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3.3政策内容

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培育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省级备案瞪羚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

2.3.3.1申请条件:

(一)申请区级双创载体补贴的企业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获得区级以上部门双创载体备案或评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3.3.2申请材料:

(一)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文件;

(二)双创载体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三)培育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备案瞪羚企业营业执照;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省级瞪羚企业备案文件;

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3.4政策内容

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新引进创新平台的载体运营机构给予补贴。引进 500-1000平方米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的补贴;引进1000平方米以上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补贴;引进经省级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补贴。

2.3.4.1 申请条件:

(一)申请区级双创载体补贴的企业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双创载体获得区级以上部门双创载体备案或评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新引进创新平台的载体运营机构获得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科技部门备案)

2.3.4.2申请材料:

(一)双创载体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文件;

(二)双创载体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三)新引进创新平台的载体运营公司营业执照;

(四)新引进创新平台的载体运营公司获得市级以上认定文件 (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科技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

(五)新引进创新平台的载体场地租赁证明材料;

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填写和上报的认证材料,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三)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五、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违法建筑领域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在其它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热线:188 0246 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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