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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05  


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与引进、专利行政执法及维权援助、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专利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和审查;负责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的受理和初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算安排,将专项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用于鼓励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并向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倾斜。


第六条 大东区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为: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PCT专利。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址必须为大东区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资助对象为个人的,应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对下列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一)对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

4.对于涉外专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且通过国际初步审查的,资助限额为每件4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二)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对其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三)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对其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元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原件;

(三)资助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资助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申请PCT专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相关证件和缴费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对本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等方式获得的、且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或显著效益的专利,鼓励和支持其实施和产业化。对该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补助额度,根据该项目的投资情况、技术创新情况及其发展前景、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一般为5万元;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按照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但每个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毕业5年内且创业满1年的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对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补助资金再增加3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二)转化项目拥有有效专利,原则上为近5年获得授权(或签订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的专利,且该专利技术为项目的实施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

(三)专利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四)转化项目具有相关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地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从事的产业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明专利转化项目、由多项专利技术支撑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技术转化补助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利权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补助的审核批准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征集、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技术评审、财务评审,由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支持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给予区专利技术转化补助资金,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四条 对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等相关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每年应当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维权援助等活动。

安排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在开展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等过程中,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专利情报分析相关费用、专利维权保护的调查取证和诉讼费用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和《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内容,或根据本单位内部奖励制度,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三)可用于新增自主研发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试验加工、能源耗材等费用;

(四)专利技术引进及转化中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有效。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补助,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严格界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区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年度考核,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发挥政策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大东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大东政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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